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17-04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7-12-06
发布单位: 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6 11: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6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向和内容。

为抓好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几年,我省承担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完成了浙江省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有力地促进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发展。为健全商务领域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依法加强商务领域行业企业主体管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兴商氛围,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在正确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照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梳理总结商务系统在组织主办展会、招商等重大商务活动以及开展日常行业管理过程中,有关经营主体需要惩处激励的诚实守信和严重失信的行为,明确相关激励惩戒措施,不断推动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

(二)红黑名单管理范围

范围为商务部门具有事权的事项和相关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商务领域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拍卖行业企业、典当行业企业、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汽车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企业、贸易摩擦案件应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及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申请浙江出口名牌企业、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企业、重大招商活动参与企业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至第五条明确了编制的依据,对红黑名单管理概念作出解释和说明,规定了红黑名单管理的原则、主体、主要方法等内容。

2、第六条明确了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

3、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列入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4、第九条明确了红名单管理的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红名单激励的相关措施。

5、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明确了黑名单管理程序和措施。

6、第十六条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7、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解释权限及实施日期。

 

 

打印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